近日一起殘疾人士與航空公司的糾紛案在各大媒體鬧得沸沸揚揚。事情起因是兩名殘疾人士要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在服務柜臺前被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以安全為由拒絕,而后兩名殘疾人士和隨行人員將輪椅、行李憤怒地“扔”在航空公司服務柜,驚動了機場警方,經過機場當局協(xié)調后,身為政協(xié)委員的殘疾人士簽了免責責任書,才得以成行。 大家認為在這件事上,殘疾人很明顯是被歧視了。很多朋友提出疑問:為什么民航局在保護殘疾人乘機的同時,又做出這些限制呢? 因為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門所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乘客安全為基礎的,所有的條款必須是在以最危急時刻不影響飛機安全和其他乘客安全為前提下制定。有些規(guī)定其實就是民航發(fā)展過程中經驗教訓的總結,有的更是來自于血的教訓。所以很多民航的條款規(guī)定在平時看來或許根本沒有用處,甚至讓外行人看上去有點可笑,感覺不解,甚至認為是詬病。但正是這些規(guī)定,堅守著民航安全的最后底線。 由此可見,其實航空公司對殘疾人乘客的拒絕并不能簡單的以“歧視”一言蔽之,對某些特殊旅客的限制,其實是為了保護其他旅客的安全不得已而為之的措施。 我們接觸過很多殘疾人朋友,站在客觀的角度上看問題,認為,航空公司對殘疾人的解釋工作方面還有待加強,不能簡單得以安全為借口粗暴的拒絕乘客登機。機場條款是一回事,但是用暴力解決問題,只會給航空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帶來群眾們更大的誤解。在這種情況下,有素質的機場工作人員應該是耐心勸導,慢慢解釋,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讓殘疾人有個滿意的飛行之旅。 另一方面,殘疾人朋友也應該做事有度,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相關部門和機場方面之所以引出這樣的法律法規(guī),是希望能盡可能的保障殘疾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這件事上,我們認為,只要站在對方的角度看問題,相互體諒,相互協(xié)調,擁有一個安心舒適的飛行之旅不會是一件難事。
《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 2009年4月30日民航局頒布的《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中,民航局明確規(guī)定了: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航空旅行的機會,為殘疾人提供的航空運輸應保障安全、尊重隱私、尊重人格。但是由于民航企業(yè)處處要求安全第一的特殊性和行業(yè)特點,《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同時對殘疾人乘機做了一些限制,比如: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需要承運人提供航空器上使用的醫(yī)用氧氣等設備設施或托運電動輪椅服務時,應在定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于航班離站時間前72小時提出要求;同時也對同一架飛機能夠搭載殘疾人的數(shù)量做了限制,比如規(guī)定座位數(shù)為51-100個的航班上,載運在運輸過程中沒有陪伴人員,但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殘疾人數(shù)不得超過2名(含2名),如座位數(shù)為101-200個時,殘疾人數(shù)不得超過4名(含4名)。(yuan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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